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保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