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艾滋病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