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为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对可能或者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采取防护和救治措施。

治疗与救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