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监测与检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