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