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或者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的,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