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