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调解规则,尊重人民调解员;(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三)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对方当事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第二十五 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确定一名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人民调解员或者由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增加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