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退出调解;(二)自主表达意愿,提出要求;(三)要求有关人民调解员回避;(四)委托代理人参与纠纷调解;(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