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所需专项经费列入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一)征集、收购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三)补助维护、修缮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
(四)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整理、学术研究和出版发行;
(五)表彰、奖励为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