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