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和重修剪。确需移植、砍伐和重修剪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