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在城市干道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园绿地内新增游憩、服务、管理等设施,或者改变既有设施使用功能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