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