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