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