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