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