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