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