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重大疫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国家和省规定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