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凭标识和动物检疫证明进场交易动物的制度。没有检疫证明和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凭动物标识和检疫证明进场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