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动物饲养者或者货主在收购、销售、运输动物时,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检疫时,应当核查其标识、免疫证明和强制免疫档案;符合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