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