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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