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