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