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