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