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