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