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