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