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