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