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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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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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