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