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