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