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水务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