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水务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