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事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