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