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