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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