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