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