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