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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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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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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