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清真食品准营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