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于清真食品经营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屠宰主刀人员须持有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清真肉食制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真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