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清真食品的广告、出版物、宣传品、包装物及其他印制品不得含有侵害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印刷企业在印制前款物品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清真食品准营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