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