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