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废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财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对涉案财物可以依法暂扣。暂扣财物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